銀髮族法律專欄 遺產信託需另訂契約方能成立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楊靜雯整理) |2017.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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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張先生是單親爸爸,發現自己罹患胃癌末期,很擔心還未成年的兩名子女未來沒人照顧。張先生名下有不動產及股票,希望能用遺囑信託的方式交予一位信任且會理財的親友。請問,信託遺囑應如何成立,才能具有效力?受託人又應如何管理信託遺產?

賴淑玲律師詳解:

天下父母,總希望能陪伴並且照顧孩子長大成人,但人命由天不由人,如果因故無法親自看著孩子長大,也會希望自己身後留下的財產或保險金,足以扶持孩子到成年。所以,為了避免這些財產在子女成年以前,就被智慮不足的孩子或不肖人士濫用或遭人詐騙,反而讓子女往後的生活無所依靠,遺囑信託無疑是一種極為妥善的規畫。

由於信託本身是一種契約,相關權利義務的內容及條款都需要由契約雙方當事人(委託人及受託人)達成合意才能有效成立,所以如果只是某人片面以遺囑交代信託,但事先沒有得到受託人的同意,將來受託人未必願意接下這個責任,反而讓一切的安排美意落空。

因此,依據目前實務上關於遺囑信託的做法,張先生除了要立下遺囑交代將遺產交付信託的意思表示之外,還要與選定的受託人預先訂立信託契約,將身後欲交付信託的遺產內容、管理方式、管理費用的負擔,以及受託人的報酬等重要契約內容都約定清楚,將來受託人才能遵照信託契約的內容指示去執行。

此外,所謂的信託關係,原則上信託的財產都會移轉到受託人名下,這需要極大的信任,且為了防止弊端發生,建議在信託契約中指定一名或數名監察人,用來監督受託人是否忠實履行其義務,才能確保受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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