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潘襎(佛光大學文化資產與創意學系主任)
太陽花運動司法案件在相隔十餘天後,先後作出判決,攻占立法院與攻占行政院的兩批被起訴者,前者依據公民不服從原則,全員被判無罪,後者鼓動者無罪,追隨者有罪。如果說,我們以前諷刺法院是國民黨開的,那麼現在我們也可以合理懷疑法院是民進黨開的。前者是黨國不分時代的特殊現象,後者卻是後現代的司法權被行政權凌駕的悲哀。
我們以前懷疑政治影響司法。現在則是民粹、政治凌駕司法獨立之上,每一時代有其時代課題,悲哀的是,我們都停留在解決過去問題,不明瞭我們現在正在為後人製造問題?當我們批判以前國民黨的黨國餘毒時,自己是否也在製造理想主義的空洞口號,如同農藥的殘毒一般呢?
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的太陽花運動在亞洲影響頗大,造成香港的黃雨傘運動。當時我擔任系主任,發生此一事件,系上有數位學生前往宜蘭 銅公園靜坐。我在課堂上宣布尊重學生選擇權,但是必須注意深入了解自己的選擇與其後果、人身安全,同時必須請假。我們戰戰兢兢應對此一事件,顯示出台灣教育界與社會對學運盡可能給予容忍與支持。
矛盾的是這個「去中國化」逐漸嚴重的台灣,一直延續著中國文化傳統中對於學生的尊重與禮遇。中國最早的太學生運動爆發於桓帝、靈帝時期,宦官專權,太學生清議時政,褒貶人物,「自公卿以下,莫不畏其貶議。」
這種餘風在民國建立後,每逢國家屈辱之際,大學生隨即請願、遊行,五四運動成為新時代起點。但是,在歐美民主國家,這類運動,鮮有侵占公署無罪或者學生在校園犯罪私了之事,司法一直維持行使的獨立權。
最近師大附中七十周年校慶,發生斷電、白布條事件,警察進入校園維持秩序,然而,此一事件被視為警察權干預校園。教育部長潘文忠發表談話,「師大附中過於輕率動用警察十分不當,將請學校檢討。」校方則說明:「當時情況緊急才報警,也會釐清事情經過。」但是,當幫派介入校園時,每年畢業典禮之際,警察都會進入校園維安。同樣是警察權,在不同事件行使時,其結果就不同,最可憐的卻是警察。
司法人員本應該最了解法條,但是,卻時常做出違背常理的判決。這次太陽花運動被起訴人員,在去年五二○林全院長上台簽署第一份機要人員任命案後,隨即簽署第二份公文,對太陽花學運人士撤告。這項撤告舉動等於是一場政治宣示動作,明顯有政治干預司法之虞。
太陽花學運的人歡呼,宣稱是遲來的正義,但是,深解司法的專家學者,都為往後司法獨立、政治機構受攻擊而憂心忡忡。顯示出司法判決與民眾或專家認知的落差,人民對於司法的不信賴,正是屢次落差所造成的後果。
奇妙的是法院居然可以擅自制訂公民不服從的七條標準;再者,當時事件是否為公民不服從,更是見仁見智,即使適用公民不服從,也並非無罪。我們法官明顯地欠缺人文教養,對法治社會的期許,顯示出虛無的理想主義傾向,他們實在應該好好理解提出公民不服從的亨利.大衛.梭羅思想以及其時空背景。這群法官鎮日埋首法條當中,卻無視法條的存在,擅訂判決依據,空言理想,無視社會感觀與政治的複雜性。
我們的法官們在空洞的「人權」口號底下進行審判,在膚淺的政治認知中,制訂判決標準。事過境遷,政權更替,歷史將來如何評斷太陽花運動呢?
歷史只問功過,誰還會問是政治過於現實,還是熱血青年過於天真或者功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