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楊靜雯整理)
案例:
王小姐三十年前再婚,兩人感情融洽,丈夫將房子的二分之一產權過戶到其名下,另外二分之一為繼子所有,丈夫過世後,繼子態度強硬地表示要將房子賣掉。
請問,繼子能否在未經王小姐的同意下賣掉房子?或有其他替代選擇,讓王小姐的權益損害最小?
賴淑玲律師詳解:
因為目前房子是由王小姐及繼子二人共有,且產權是一人一半,依照民法第八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也就是說,賣房子這件事必須由王小姐跟繼子二人共同決定,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在未得對方同意下。擅自將房子賣掉。
但是,王小姐或繼子都可以單獨處分各自的持分。也就是說,如果繼子把他自己的二分之一持分賣給第三人或拿去向銀行貸款,此時,因為他只是處分「自己的持分」而不是賣掉整棟房子,所以就不需要獲得王小姐同意。這樣的處分會造成以下的結果:
(一)如果繼子是把他的持分賣給第三人,王小姐可以主張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用相同的價格買下繼子的持分。但如果王小姐不買,房子就會變成王小姐跟第三人(買方)共有,而這個第三人也可以主張他有權利跟王小姐共同使用這間房子,事情就會變得比較複雜。
(二)如果繼子是拿他的持分去跟銀行貸款,日後繼子無法償還貸款時,銀行會拍賣繼子的持分。同樣地,王小姐在法拍過程中,也可以用拍定的價格優先買下繼子的持分;而如果王小姐不買,房子也同樣會變成王小姐跟買受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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