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年勞工定義為「出賣勞力的人」,身處職場底層,工作辛苦,待遇菲薄,養家餬口吃力。
現代職業無貴賤,除了資方都是勞工,都受勞基法保障,工時待遇明訂底限。但勞工抱怨仍盈庭,街頭抗爭不斷,有為工時,有為待遇,有為尊嚴,有為福利,有為私益,有為公理。
勞資合則雙贏,不合則兩輸,道理淺顯,但卻各有盤算。雇主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最好一人當做二人用,卻不知不吃草的馬兒無法任重道遠。勞方則希望錢多事少離家近,動不動就上街頭,殊不知雇主垮了,勞工也沒有好處。據理力爭是原則,無理抗爭是取鬧。唯有同甘共苦,才能共存共榮。
當然主管單位也要為弱勢勞工把關,才不會讓財大氣粗的資方,對勞工頤指氣使,極盡剝削。也要有公正的監督仲裁,不要讓頑劣無理勞工得逞。
(記者曾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