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犯罪 將修法追討回復費用

 |201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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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環保署、法務部、內政部昨天聯合召開記者會,宣示強力執法捍衛環境品質,要從法制面、行政制度面、執行面來檢討改善,嚇阻環保犯罪行為。修法將新增「回復環境費用視為犯罪不法利得」、「擴大沒收機制」、「調整具體毀損化,改為汙染者證明絕對無害」。

法務部長邱太三指出,過去第一線林務局、環保局人員第一時間到現場時,往往礙於並無司法檢察的權力,未來特種類型的環境、食安糾舉,第一線工作人員要賦予司法檢察糾舉的身分,才能第一時間蒐集到有效的證據。

他也舉例,過去的食安事件,有排泄物提煉的油究竟能不能吃?法院要求有具體證明對健康的危害,即使法官都知道不能吃,但舉證對相關人員是為難的;環境汙染案件也是這樣,未來要翻轉舉證責任,修法讓業者自己證明完全無害,否則就應予懲罰。

環保署長李應元表示,環境犯罪每年有六、七百件,每個月、每周都發生,會全面增設吹哨者條款,只要有破壞環境之虞,都鼓勵檢舉通報;此外,也要擴大沒入制度,不論是罰鍰,或是不法利得,都必須沒入。他說,邱太三指出,未來不法業者任意傾倒,環署清除要花一、兩千萬元,這些回復環境費用將視為不法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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