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企業間諜 經部擬3對策

 |201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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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高科技人才頻被挖角衍生企業間諜問題,引來政院高度關注,經濟部等部會研提防範及因應作為,初步規畫三對策,包括:競業禁止規範擬改採實質斷判、營業秘密訴訟案的保密擴及偵辦期間、研修相關法律等,以加強防範企業間諜。

據了解,近來有不少企業透過管道向行政院及相關部會反映,台灣很多高科技人才被大陸及外國,以不正當手段挖角過去後,營業秘密也帶過去,行政院相當重視,行政院長林全周三將聽取相關部會報告「企業間諜防範及因應對策」。

相關官員表示,《營業秘密法》在二○一三年增訂刑責後,至今已四年,經濟部日前也邀請相關部會及學者專家會商檢討,依經濟部等相關部會初步規畫,加強防範企業間諜的對策,主要有三大重點。

包括第一,對競業禁止的認定,擬從現行的「形式」上判斷改為「實質」判斷。

官員表示,為避免員工跳槽到同行工作,從事競爭行為,現行《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之二,對競業禁止的範圍,主要是同性質、具競爭性公司。

但業界反映,有些人會成立性質不相干的子公司規避,這類子公司形式上未違法,但實質上仍具競爭性。未來改採「實質」判斷是否屬競業禁止範圍,才能加以防堵。

第二,對於營業秘密訴訟案件,現行規定,在法院審判時要保密,未來擬擴及檢察官在偵辦期間也要保密。

第三,現行除《營業秘密法》外,《刑法》第三一七條也有工商秘密罪,但兩者刑度差異大,前者處五年或十年(意圖帶到大陸、外國使用)以下,後者則是一年以下,易造成困擾,將檢討是否合一或明確區隔。

官員表示,構成違反《營業秘密法》有一定的要件,包括資訊有經濟價值,且企業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才可主張受到侵犯;但《刑法》工商秘密罪,未有這些嚴謹的前提。

因此,實務上,若未構成違反《營業秘密法》,是否回到《刑法》工商秘密罪等,易造成困擾,外界反映應檢討,是否修改刑法,讓兩者畫上等號;若不修,是否明確區隔一重一輕,以利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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