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髮族法律專欄 雇主不得以年齡過大終止勞動契約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楊子沅整理) |2017.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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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黃老伯退休後開始在社區擔任工友,至今已近十個年頭。但就在上周,他突然被工作的社區辭退,管委會表示,因為擔心黃老伯日漸年邁太過操勞,不希望他再繼續工作。

黃老伯認為這樣非常不受尊重。請問,管委會能夠以黃老伯年紀過大的理由辭退他嗎?黃老伯可以透過什麼管道求助?

賴瑩真律師詳解:

勞動基準法為了保障勞工權益,禁止雇主無故解雇勞工。雇主得以和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的情況,分為以下兩類。

一是在特定情形下,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包括: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這裡所指的預告期間,依勞工的工作時間長短而定,若勞工連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雇主須於十日前預告;若勞工連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須於二十日前預告;若勞工連續工作三年以上者,須於三十日前預告。

另一種情況,則是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其事由包括: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度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祕密,致雇主受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在本案例中,管委會因黃老伯年紀過大而將他辭退,但年紀過大並非合法終止勞動契約的理由,因此管委會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無效,黃老伯可以向地方縣市勞工局請求調解,或者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以保障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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