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剛出爐的《國家保防工作法》草案條文內容規定,將在政府機關與「國家安全相關企業」設置專責保防處室與保防人員,保防人員只需獲得單位主管書面同意,即可對「嫌疑人」行使調查、調閱、臨檢與查扣權。當事人若拒絕調查,最高更可處一百萬元罰鍰。
這如同讓戒嚴時代令公務員避之唯恐不及的「人二室」復活。早已走入歷史的「人事室第二辦公室」,戒嚴時代遍設於各政府機關,職司各機關的保防、安全維護、政風工作。編制雖在各個行政機關,但人員卻由調查局派任。
依照陳水扁執政時期,立法院修正通過的「刑事訴訟」條文規定,連檢察官都無權擅自展開搜索,沒有向法官申請搜索票,就不能對嫌疑人濫施搜索乃至跟蹤監聽。
根據國家保防工作法草案內容,連「國家安全相關企業」也要設置專責保防單位與派駐保防人員,此舉比戒嚴時代還誇張,已有變相監控與干涉企業經營自由之嫌,大開民主法治倒車。
況且我國早已制訂「國家安全法」,陳水扁執政時期又制定「國家機密保護法」。
任何國民出賣國家機密或違反國家利益,現行法制已足以規範,實無必要另訂新法。
誠敏(台中市/上班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