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崙法律會客室》部落格不可提供非法連結

【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2007.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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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香是阿倫的忠實歌迷,她計畫在網路上建立了一個部落格,一方面介紹她瘋狂的追星過程,一方面也希望能張貼一些從其他MP3下載站台,所提供的音樂檔案連結路徑,跟版友分享阿倫的音樂。

但是她不了解其中所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擔心觸法的她,趕緊向律師請教,自己的熱情是否會惹來什麼麻煩。



如果在個人網站上,直接存放未經授權允許公開散布的MP3音樂檔案供網友下載,完全沒有任何疑問,就是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

但是本案中的小香,並沒有直接在自己的網頁空間內,放置違法的MP3檔案,只是張貼其他站台所提供的檔案路徑,讓使用者可以透過超連結方式下載檔案,是否會違反著作權法?的確啟人疑竇。

或許讀者會認為:即使該MP3下載站台所提供的檔案是違法的檔案,但重製的行為是發生在MP3站台經營者和檔案下載者之間,跟張貼連結的人沒有關係。實際上,這個觀念並不正確;換句話說,在自己的部落格裡,提供非法網站的連結,仍然可能觸犯著作權法!

國際上曾發生類似著作權的訟爭案例,法院從「網站經營者應控管自己網站」的角度切入,認為網站經營者有防止他人利用自己的網站,從事非法侵害著作權行為的義務;相反的,如果網站經營者積極的促使他人,透過自己的網頁接觸到非法MP3檔案,便屬於著作權侵害的行為。

在我國,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定有明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網站經營者利用超連結的方式直接連結違法的MP3音樂檔案,供使用者直接下載,可能會被認為是屬於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散布陳列的行為。

本案中,如果小香明知該MP3下載站台所提供的音樂檔案是違法的,卻仍然繼續提供連結路徑供網友連結,便可能觸犯上開法律規定。依據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值得經營個人網站的網友們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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