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統計,台灣每年回收將近六萬公噸服飾中,只有六成可以再利用,送給需要的弱勢、慈善團體,另有四成沒辦法用,只能送到焚化爐燒掉。
這種情形,坦白說這不是進步社會所樂見的,所以應該訂定一套衣服、鞋子的回收稅,杜絕不必要的治裝消費。
如果每一套新衣物與每一雙新鞋子,業者賣出時開立統一發票,設定至少十元的回收金額,如果消費者能自行處理,則予以退回稅金,畢竟不能再利用與回收的,需要焚化爐處理,讓業者分擔責任,也是一種減量消費行為的制約。
衣物與鞋子的回收再利用,如果與學生有關的制服,應該責成各級學校強制成立回收部門,只要是學生因為畢業或穿不下的舊制服、鞋子,透過班級家長會協助予以回收,經洗滌、修補後轉送給需要的學生。至於中小學生的居家便服,也可以比照辦理。
除了社會名流、影視明星、球星的穿著服飾,有其「二手衣」拍賣價,大多數民眾除了轉贈親朋好友外,選擇丟棄回收桶不是唯一的選擇,所以與其事後花時間與人力整理,不如讓各村里成立義工協會,每天專責回收與整理的工作,如果認定是無法再利用的,才建議當事人當垃圾丟棄,這樣才是物盡其用。
林泉利(新北市/退休國中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