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制度本身也有許多為人詬病之處。陳姓醫師指出,藥害救濟只適用無法追究的藥品傷害,亦即醫師、藥師、藥廠、病人、藥品等皆無過失,仍因服藥而發生重大不良反應的情況。
而且,判定藥品不良反應有一定的過程與認定標準,包括服藥時間、服藥次序、原來的病情與其他疾病狀況,或是是否同時服用的其他藥品等,因此判定過程其實是艱難又複雜,也降低申請成功的機率。
藥害救濟局限新藥
就醫者變白老鼠?
另一方面,藥害救濟的排外條件過於窄化,難以達成確保國民用藥安全的目標。例如,藥害救濟未納入中藥與醫療器材,打疫苗、輸血、急救時使用超量藥品等也被排除在外,適用該制度的狀況局限於新藥的不良反應,民眾不免有成為白老鼠之虞。
總的而言,藥害救濟制度立意良善,但民眾本身應具有「知病、知藥」的知覺。民眾對「藥害救濟制度」認知不足,對服用藥物所發生的危害,除了產生立即性癱瘓或病危情形外,對於一般藥疹反應大都以為是體質問題,不知尋求藥害救濟,是建構藥害資料庫的問題。
藥物的不良反應主要發生於年輕和中年人,女性發生的機率為男性的二倍,氣喘和懷孕可能會惡化藥物的不良反應。
馬偕醫院指出,藥物過敏的反應分為立即型,發生在服藥一小時內,會有全身過敏、支氣管痙攣、蕁麻疹、血管性水腫;加速型,發生在服藥一小時後、三日內,會有蕁麻疹、哮喘等;延遲型,發生於第一次接觸藥物的三日以後,反應包含黏膜與皮膚的症候群(皮疹、剝落性皮膚炎)或是血液學的變化(貧血、血小板數目減少、中性球數目減少)。
陳醫師提醒,遺傳因素或許是藥物過敏的重要成因,因此個人用藥應避免全家人一同使用,以減低藥物受害的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