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保國民用藥安全、建立新藥監管制度,以及藥品不良反應通報系統,「藥害救濟法」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公布實施,強調無過失救濟,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免陳情、免訴訟,且迅速獲得救濟與賠償。
根據藥害救濟法的定義,「藥害」是指民眾依醫藥專業人員指示,服用領有主管機關核發藥物許可證,或依法製造、輸入或販賣的藥物,卻產生不良反應致死、罹患嚴重疾病或造成身體障礙。
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生藥害者,可於發生損害三年內,向藥害救濟基金會(網站:www.tdrf.org.tw)提出救濟申請,該小組調查後,如符規定,會檢具調查報告等資料轉送衛生署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
審議委員會對救濟申請的調查僅可作為個案是否符合救濟的判斷,若不符合,民眾不得將調查報告作為法庭相關訴訟之用;民眾領取救濟金後,若發現新的事實而經其他途徑獲得賠償時,必須繳回救濟金。
以下情況並不適用藥害救濟法:藥品不良反應有明確事實可推定賠償責任者;藥害救濟實施以前已發現損害者;因接受預防接種、輸血而受害者;除了人身保險給付以外,受救濟對象已同一事件獲賠償或補償;使用試驗用藥物;因急救而使用超量藥品,致生損害;使用中藥、醫療器材致生損害;常見且可預期的藥物不良反應;藥物不良反應未達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的程度。
至於給付內容分為死亡、障礙及嚴重疾病,死亡救濟最高給付為二百萬元;殘障救濟分為四級,從輕度到極重度殘障者最高給付為九十萬到一百五十萬元不等;導致嚴重疾病者,最高給付六十萬元。
目前已有八成以上的外國藥廠、五成以上的國人自資藥廠加入藥害救濟行列,民眾可以憑藉藥品包裝上的「紅心綠十字」標籤來辨識適用藥害救濟的藥品,有些進口藥品因受原廠規定限制,無法使用此標籤,但其產品同樣適用藥害救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