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條例上路後 電價擬漲

 |200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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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審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經濟部長何美玥表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實施後,為因應增加的購電負擔,到時用電戶除原有的電費外,將需額外再繳百分之三的再生能源基金費用,等於變相漲價,但對產業造成的衝擊尚在可忍受範圍內。

但有立委質疑政府推動再生能源發電,獨厚風力發電業者。立委羅世雄表示,夏季用電高峰是風力發電效率最差,但政府卻用每度二點二元保證收購,圖利風力發電業者,他強調,不能將不合理的保證收購成本,轉嫁給全民買單。

何美玥表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一旦實施,全國非再生能源的發電(即傳統的燃煤、燃油、燃氣發電、核能發電),將在燃料別的不同費率下,按發電度數繳交費用給再生能源基金。而再生能源基金收來的費用,將用來補貼對購買再生能源發電的價差。她認為,使用再生能源可減少因發電產生的污染,讓使用者分攤一點,是合理做法。

何美玥進一步表示,再生能源基金費用的收取,將採取類似「附加捐」方式課徵。若以二○二五年再生能源發電目標八百五十萬來計算,每度電附加的再生能源基金費用每度約零點零六元,約等於電價的百分之三。她強調,再生能源基金費用課徵,與目前水費用加徵水源保育費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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