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辦高雄捷運弊案的檢調人員懷疑,高捷前副董事長陳敏賢挪用旗下基金會的錢當政治獻金,前天進行搜索。
筆者在退休前,曾多次參與服務單位的政治獻金作業,看到檢調單位這個動作,頗有感觸。
表面上,「政治獻金法」在民國九十三年公布施行後,讓捐獻者與受捐獻者都可「依法列帳」,各無違犯。事實上該法雖能規範較不貪婪的候選人,讓一部分獻金得到漂白與保障,但無論何種型態的的候選人,所開的「收據」總是巧立名目,極盡巧妙之能事。
大額或敏感捐款,按例由其「後援會」出具領條,領條都很怪異,像是收據又不像,說像收回的「舊欠」卻也不像,看得出後援會成員的高明心智。
另有一個常常主動要求捐助的「合法通路」,就是五花八門的基金會,所掛文化或文教的招牌涵蓋了社會每一種行業,對它捐獻可作為節稅的依據,在平時是用作結交豪門的基地與資本,選舉期間就成為超級吸金機器,但進去的錢怎麼用,卻無法可管,儼然是一座「私人金庫」;若參選人不幸敗選,甚或失業、退休,便順理成章地成為基金會的負責人,領豐厚固定薪資。
前天檢調單位搜索陳敏賢所屬的基金會,並取走大量的相關資料,不是沒有原因的。
不過,即使檢調單位能夠查明陳敏賢違法動支旗下基金會的錢,卻未必能將收到錢的人或團體繩之以法,茲值縣市長選舉緊鑼密鼓地進行,倒不如「打蛇隨棍上」,利用這個機會全盤整頓吸人血、騙取抵稅的變相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