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為提升政府採購品質,行政院將翻修《政府採購法》,興利與除弊並進,包括拿掉最有利標的限制條件,對重大職災及行賄廠商將加重處置,不得再參加政府標案的拒絕往來期限從一年延長為三年。
政府一年採購金額將近一兆元,採購法翻修對參與政府標案的廠商將有重大影響。行政、立法協調會報預計今天討論政府採購法修正案,如果順利,本周四就可提報行政院會通過,再送立法院審議。
工程會主委吳宏謀昨天表示,這次修法主要在於刪除最有利標的限制條件,以利公務員遵循及最有利標案件的推動。
官員表示,現行規定必須以異質的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採公開招標等為限,這項限制讓很多公務員不敢力推最有利標。刪除後,有助最有利標的推動,藉由具履約能力的優質廠商,提升採購品質及效能。
除弊方面,對違反規定者加重處置,應從契約價款中扣除的不法利益,擴增為不法利益的二倍;向廠商追繳押標金的時效為五年,藉以約束採購機關追訴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