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律教室 班服的設計是否同樣受到著作權的保障?

文/賴瑩真律師提供 |201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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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賴瑩真律師提供

案例:

小棠的設計在班服徵選中脫穎而出。班服做好後,小棠發現衣服上竟沒有標示原創者,也拿掉了她原先放在作品上的簽名。於是小棠去找負責的同學理論,認為作品是屬於她的智慧財產權,衣服上應該要有她的簽名或署名;對方卻說,班服代表的是整個班級並不是她個人,且當初也是小棠自願投稿參加徵選的,認為自己並沒有錯。

請問,小棠是否能要求將簽名印在衣服上?班服的設計受智慧財產權的保障嗎?

賴瑩真律師詳解:

小棠所設計的班服,便是屬於小棠本人的著作,依著作權法規定,在著作完成時便享有著作權,應受到著作權法的相關保障。

著作權在概念上並可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又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同一性保持權。所謂公開發表權,是指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姓名表示權指著作人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同一性保持權則是指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但關於姓名表示權,著作權法另外規定: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在本案例中,小棠在原先的作品上有簽名,屬於小棠所享有的姓名表示權,因此若負責的同學將班服上的簽名去除,導致最後的成品與小棠原先設計的有所不同,可能損及小棠的姓名表示權。

但再進一步思考,班服所表彰的是班上全體同學的認同與歸屬,因此個人姓名出現在班服上,確實可能影響班服的象徵性;而且如果徵求稿件時便已規定不得在設計中註明著作人姓名,小棠實無理由要求在班服上印出其姓名。因此,在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且並未侵害著作人權益的情況下,班服可以不用印出小棠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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