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現行旅宿業訂房定型化契約規定旅館、民宿若受理消費者訂房,可不收取訂金,若收取訂金最多不得超過總房價的三成,卻可能有消費爭議。觀光局將修正相關規定,新版契約有三種選擇,除原有規定,增訂消費者預訂三天以上連假住宿,業者可收五成訂金,也可收取房價總額。消費者取消訂房退費原則也一併修改放寬,若收取房價總額,只要消費者若在預定住宿日前三天前取消,業者須全數退還。
觀光局表示,國外業者已有收取房價全額的案例,此次修改旅宿業定型化契約除了參考國外作法、兼顧消費者權益,也適度反映業者因應連續假期所增加的營運成本風險,除了現行作法,增訂住宿日為三天以上的連假,訂金可收取房價總額的五成,還增加業者可以和消費者約定預收房價總額,符合市場多元的需求。
新版定型化契約一併修改消費者取消訂房的退費標準,若業者收取三成或五成的訂金,卻因更改行程要取消訂房,新版契約放寬為消費者在入住前一天到入住當天中午十二時前告知退房,可退兩成訂金;但若入住當天中午十二時過後才解約,業者可不須退訂金。
新版定型化契約明訂,業者如向消費者收取房價總額,消費者可要求解約有按照比例退費或已付金額保留一年內使用等兩種方式。其中按比例退費原則為,消費者若在預定住宿日三天前取消,業者須全數退還;入住前兩天到入住當天中午十二時前取消可退五成,入住當天十二時過後通知取消,業者可不退還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