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輿(高雄市/教育工作者)
衛生福利部明令規定禁止演藝人員代言商品宣傳,引起演藝人員的反彈,認為不公平,只有演藝人員不行,名嘴卻可以!
我認為產品經代言人試用,確定有效,那由演藝人員代言,有何不可?
廠商會找演藝人員代言,無非看上演藝人員的知名度,若產品有效,又有高知名度的代言人背書,對消費者是不是更有保障?
何況不是訂有罰責了嗎?若代言不實,代言人要被處罰金,這樣不就夠了嗎?
藝人替產品代言,是一個可以賺錢的管道,若衛福部連這條管道都不給他們,對有些演藝人員來說,生活更不好過,衛福部應考慮收回成命。
接輿(高雄市/教育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