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代言醫療行為廣告 不准

 |201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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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衛生福利部宣布從今起,藝人不得再代言醫療行為廣告,跟進韓國去年施行的制度,受限的規範為有藝人職業登記者,其餘網紅、網美、名嘴、部落客等不在此限,對此藝人嚴正抗議,批判衛福部變相砍藝人收入,衛福部強調為了民眾醫療安全,法規仍會繼續施行,違者開罰最高二十五萬,嚴重者將吊銷醫師、開業執照。

衛福部醫事司長石崇良說,醫療行為廣告過去有太多代言引起的問題,衛福部才依照醫療法發布醫療授權命令,新增禁止醫療行為廣告項目,也是台灣首次明文規定醫療行為廣告的明確內容,新增項目分別為,藝人不得代言、術前術後照片不得廣告、不得用團購等方式促銷。

石崇良表示,能成為藝人多為天生麗質者,不是經過醫療行為後才變美,對於消費者而言會有「誤導」的嫌疑,才決定跟進韓國的制度,禁止藝人代言醫療行為廣告,目前規範具有藝人職業登記者,模特兒等若有加入工會也在規範中,但網路紅人等則不在規範內。

禁止術前、術後作為宣傳,石崇良說,這屬於病人之間溝通用的資訊,不該成為醫療行為宣傳的內容,這也涉及到促銷廣告,所也才會禁止,而禁止用團購、優惠、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的行為,則是本來就禁止,只是這次將其文字化。

過去平面醫療廣告,如刊登在報紙、自家診所海報等,都是採取事後審查,但考量到影響性,從今起,已要求各縣市衛生局,針對大型公共場域廣告看板,如大眾運輸工具、車站等地加強稽查,未來也擬比照電視廣告的方式採取事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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