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崙法律會客室》配偶婚外情 如何離婚

【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2007.04.11
199觀看次
字級

阿嬌替丈夫阿俊接聽手機來電時,意外聽到一段曖昧煽情的留言,得知阿俊有婚外情的事實:

(1)阿嬌更進一步掌握到阿俊通姦的具體事證,但念在昔日夫妻情深,她並不想提起通姦告訴,只想訴請法院判決離婚,是否可行?

(2)假設阿嬌還不能確定阿俊是否與人通姦,但她已無法忍受丈夫出軌的身心壓力,試問阿嬌可否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1.夫妻之一方與人通姦,除了會構成刑法第二三九條之通姦罪外,亦構成他方訴請離婚之事由(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參照)。

惟民法第一○五三條規定,對於通姦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故若本例阿嬌曾經同意或宥恕阿俊通姦行為,或逾越請求時效者,阿嬌便不得訴請離婚,合先敘明。

2.但須特別說明的是,所謂「宥恕」,係指原諒對方,此與被害人是否提起刑事告訴,或提告後又撤回告訴,是屬兩回事。換句話說,夫妻之一方以通姦為理由請求離婚,並不以他方已受通姦告訴或他方已因通姦罪被處刑罰為要件,因此阿嬌不提通姦告訴而僅請求離婚並無不可。

由上可知,通姦當然構成離婚之事由,並無疑義,但如果阿嬌還不能確定阿俊是否與人通姦者,可能無法依據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提起離婚訴訟。

惟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本例中,倘若阿俊之婚外情造成阿嬌身心重大壓力,而達到難以維持婚姻之情況,阿嬌還是可以依本條規定訴請離婚。



HOTLAW法律熱網 www.hotlaw.com.tw

熱門新聞
訂閱電子報
台北市 天氣預報   台灣一週天氣預報

《人間福報》是一份多元化的報紙,不單只有報導佛教新聞,乃以推動祥和社會、淨化人心為職志,以關懷人類福祉、追求世界和平為宗旨,堅持新聞的準度與速度、廣度與深度,關懷弱勢族群與公益;強調內容溫馨、健康、益智、環保,不八卦、不加料、不阿諛,希冀藉由優質的內涵,體貼大眾身心靈的需要、關懷地球永續經營、延續宇宙無窮慧命,是一份承擔社會責任的報紙。自許成為「社會的一道光明」的《人間福報》任重而道遠,在秉持創辦人星雲大師「傳播人間善因善緣」的理念之際,更將堅持為社會注入清流,讓福報的發行為人間帶來祥和歡喜,具體實現「人間有福報,福報滿人間」的目標。
人間福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70470026

 
聯絡我們 隱私權條款

Copyright © 2000-2024 人間福報 www.merit-times.com.t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