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鄭慧慈(政大阿語系系主任)
現代絕大多數的東、西方社會都施行一夫一妻制,被定位為「多妻制」的伊斯蘭社會,一夫一妻也是其精神所在。
伊斯蘭的多妻制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伊斯蘭興起之前的阿拉伯社會因為爭奪水草,部落之間戰爭頻繁,男人戰死戰場不計其數,男女人數比例懸殊,人們因此無限制的娶妻。伊斯蘭將當時的婚姻習俗去蕪存菁,限制娶妻的人數,以達致社會祥和的目的。
綜觀《古蘭經》唯一提及「多妻」的經文是:「如果你們怕不能公平對待孤兒,那麼你們可以擇娶你們愛悅的女人,各娶兩妻、三妻、四妻,如果你們怕不能公平對待她們,那麼你們只可各娶一妻,或以你們的女奴為滿足,這是更近於公平。」(4:3)
伊斯蘭允許多妻的理由,其一是伊斯蘭嚴禁姦淫,因為該行為會損及家庭與族群的和樂;其二是藉多妻制度,維護社會上女人與孩童的利益,譬如妻子不孕而不能傳宗接代、寡婦和孤兒無人照料或妻子有慢性疾病等,多妻制不失是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其三是顧及男人的生理需求,因為女人的月事期、分娩期(四十天)、懷孕期等,依據伊斯蘭法都得禁房事;其四是男女生理上有明顯差異,男人生育年齡較長,社會觀念又傾向多子嗣,以壯大族群,並提升經濟力量,多妻制可以解決此問題。
上述《古蘭經》經文要求穆斯林須「公平」對待每一位妻子,儘管經注學者認定此處「公平」指的是物質上的平等給予,非感情上的公平,但仍非人性所能達致的境界。《古蘭經》經文也說:「即使你們貪愛公平,你們也絕不能公平地對待眾妻……」(4:129)因此,其真諦仍在娶「一妻」,而非多妻。
實際上,在現代伊斯蘭社會中,多妻者非常稀少,畢竟男主外、女主內仍是伊斯蘭社會普遍的現象。男人多妻是很大的經濟與精神負擔,譬如婚禮、聘禮的開銷、婚後的花費及眾妻之間能否和睦相處都是問題,許多伊斯蘭國家即使法律上允許,亦甚少人願意多妻。縱使在富裕的阿拉伯海灣國家,二○一○年以後多妻的比例亦甚低,譬如卡達多妻比例僅約百分之四,沙烏地阿拉伯更少。有些伊斯蘭國家在法律上便禁止多妻或加以設限,譬如必須徵得現有妻子的同意才得再娶等的限制。社會輿論對多妻也常有批評與詬病,非元配妻子往往遭人議論,甚至受人歧視。多妻家庭中,常見諸妻之間風暴不斷,丈夫永遠處於暴風圈中,鮮見多妻卻能家庭和樂者。
受全球思潮的影響,今日阿拉伯穆斯林女性絕大多數無法忍受丈夫再娶,若遭遇丈夫再娶的命運,她們通常寧願離婚,以致離婚率與日攀升,女子要求離婚的比例亦隨之提高,許多女人在婚前會與丈夫協議婚後不娶第二位妻子。《古蘭經》經文要求多妻者要「公平對待」每一位妻子,成為現代女性拒絕丈夫再娶的有力理由。
今日阿拉伯穆斯林女性自主性提升,從過去寧願嫁給有妻之夫也不願單身,轉為寧願單身。過了適婚年齡而不嫁的女子比例明顯提高,譬如沙烏地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科威特、卡達女子單身超過三成,伊拉克女子單身比例最高,伊拉克政府甚至一度考慮用金錢補助多妻者。因此,一夫一妻不僅是伊斯蘭的精神,也是阿拉伯伊斯蘭社會普遍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