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袁秀慧律師提供
案例:
就讀高二的小廣,因為有趣、好奇,獨自去刺青店,選了喜歡的圖案刺在背部。一個月後,小廣與父母外出玩水,被父母發現背上的刺青。父母非常生氣,認為小廣不應該自作主張去刺青。
請問,未成年的小廣是否能擅自去刺青?而刺青店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小廣的父母是否有資格向店家求償?
袁秀慧律師詳解:
刺青從民法來看,是屬於承攬的契約行為,而契約的成立,必須契約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相互一致。本案中,就讀高二的小廣只有十七歲,在民法上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而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或者受意思表示,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況且刺青不屬於日常生活所需事項,因此,小廣與刺青店老闆所訂的刺青承攬契約,依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事後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即父母的承認,始能發生效力。
刺青其實就是以有墨的針刺入皮膚底層,客觀上這樣的行為符合刑法上的普通傷害,不過,如果是出自當事人的意願則不構成刑事犯罪。只是本案中,小廣的同意是否具有承諾效力,關鍵在於其是否具有承諾能力,承諾能力的有無與年齡無關,必須看心智的成熟度,看個案是否有能力判斷捨棄身體法益的意義及效果。然而,不論小廣是否事先曾經同意,小廣的父母還是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三條的規定,以代理人名義提出刑事告訴,但是否成立就要視個案而定。
因此本案中,如果小廣父母事後不承認刺青的契約,店家恐怕在民事上必須負擔法律上的責任,包括將刺青去除以及相關的賠償;刑事上,則如前面所述,小廣父母可以提出刑事的傷害告訴,但成立與否須視個案情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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