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筆人:陳長文(終身志工)
社會對司法的期待,漸從「獨立」走向「回應社會變遷、讓人民有感」,司法改革已從法界喃喃自語,變成全民議題。筆者常自問:司改到底要改什麼?對一般人來說,司法是什麼?
或許先從下述判決試著思考。
彰化一男子喝了燒酒雞湯後駕車擦撞,以酒駕被判刑二月。然而他曾獲無期徒刑,已假釋近十年;這個輕罪判決將導致假釋被撤銷、入監執行無期徒刑殘刑。上訴後,二審法官審酌他自新表現良好,原判將導致懲罰過重,因此改判免刑。
一位更生人偕友合夥從商,因合約糾紛被夥伴控偷竊,一審無罪、二審判八月徒刑,致假釋遭撤銷而須回牢服無期徒刑。檢察總長幫他提非常上訴;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不提對被告有利的證言,「僅屬單純訴訟程序上之簡略,並非理由不備」而駁回。被告陷入無解無救之困境。
再看國外對比。一流浪漢在義大利超市竊食充飢而被判半年徒刑,檢方上訴爭取減輕,沒想到,最高法院認定「取少量食物以滿足立即和必需的營養,不是犯罪」而翻案。
法律評價近似的個案,因情節、法官價值觀的差異,判決可能大不同,很難斷言判決的對錯。但對照上述法官、檢方的差異決定,我們看到的不是「法理情」三者排序誰該先後,而是「法律應合情合理」三位一體的智慧,寓情於法、寓理於法。
法治社會,須處理多元價值的衝突、調節社會發展不均的副作用;法律不能淪刻板的教條,而被期待能依照個別事實、透過憲法詮釋並調節,留給法官「法律人性化」的審判空間。法官之尊貴,正因為不是「僵化用法、循例處理」的機器人法匠;而是帶有人性、正義觀來獨立裁判、解決問題。
正如唐獎法治獎得主薩克思在《斷臂上的花朵》談到(節錄導讀):法律解釋的結果,不會只有一個是正確,必然是在多種「可能都屬於正確」的答案中,挑選一個「最能符合憲法價值的方案」。因此,法官隨時在透過判決和社會「對話」,也必須充分理解社會,透過「論證的文化」來回應民主社會的艱難問題。
當人民對法院的信賴度不高,正反映「對話」出了問題。除了恐龍或奶嘴判決,司法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教授說:「也有可能是出自人民的誤解,尤其因基礎的法治教育未能落實,人民憑其『素樸的、直覺的正義感』判斷事情,有時會對司法作出不公的指控。」
許教授所言固然有理,但即便「人民的誤解…有時會對司法做出不公的指控」,若主因是「基礎的法治教育未能落實」,該負責的顯然不是人民,絕大部分仍應歸責政府。
因為,司法與法治公信的建立,累積自每天成千上萬的公務員作為、行政處分、檢察官處分、尤其是法官裁判(含大法官解釋),但其中有多少能做到「在多種可能正確的答案中,挑選最能符合憲法價值的方案」?亦即,司法作為才是對人民最直接的好/壞普法示範教育。
因此,司法院長應帶領全體司法官自我檢視:是否了解常民生活、時時心繫憲法,來觀察社會發展問題(如貧富差距、結構性失業…)下的個案,去同理「素樸及直覺正義感」背後的人性現實?從而都能打從心裡認知—必須透過憲法、人性與社會對話,才能找到「個案正義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