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賴瑩真律師提供
案例:
就讀國中二年級的小蓮,在社群網站上盜用學校校花小青的照片與名字,利用她的照片在網路平台上交友。後來被小青發現,小青要求小蓮將自己的照片撤下,但小蓮仍然使用小青的名義持續在網路上交友。
請問小青能夠如何求助?小蓮又須負起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賴瑩真律師詳解:
社群網站的特點之一,就是必須以真實的姓名、身分在社群網站上註冊,並以真實的身分與他人互動,而非傳統網路上以匿名隱藏的身分進行網路活動。
因此如果在社群網路上冒用他人的照片、身分,使他人對其身分產生誤信,並據此進行互動,即有可能已構成刑法上的偽造文書罪名。
「偽造」的意思,就是無製作權人冒充有製作權人的名義製作文書。所謂的「文書」,不僅包括有形的書面文件,也包括「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因此在本案例中,小蓮冒用小青的名字與照片,以小青的名義在社群網站上與他人交友,很可能使其他人誤以為小蓮就是小青,而造成小青身分的混淆。如果已經讓小青的名譽或其他權利遭受侵害,小蓮即已構成偽造文書罪名。
此外,小蓮盜用小青的照片,亦有可能侵害小青對於該照片的著作權,或侵犯小青的肖像權,而有相當的民事及刑事責任。小青除了可以向社群網站提出檢舉之外,亦可尋求司法上的協助,以遏止小蓮的行為。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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