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起實施的「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組長邱惠美指出,共計「三要八不」須注意;「三要」是要有發行人名稱、面額及使用方式,發行人履約保證責任方式,以及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專線。
邱惠美說,「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包括三點應記載事項,一是發行人名稱、面額、使用方式,二是發行人履約保證責任方式,三是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專線。
不得記載事項有八點,分別是1.不得記載使用期限;2.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3.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4.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的使用限制;5.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的條款;6.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7.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的事項;8.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消保會強調,禮券不能訂使用期限,因此印有「逾期無效」字樣,並不影響費者使用權益。
而禮券的定義是「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商品(服務)禮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
電子禮券也以同樣方式處理,但是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的晶片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