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賴瑩真律師提供
案例:
高二的小華,想與學妹進一步交往,每天很熱心地幫學妹整理座位,還幫她把每本書都包上書套。不過,學妹卻回家告訴媽媽,她在學校被小華性騷擾,學妹媽媽甚至還想舉報至學校的性別平等委員會。
小華這樣的行為是性騷擾嗎?學校在程序上是如何處理性騷擾案件呢?
賴瑩真律師詳解:
我國「性別平等教育法」中,關於性騷擾的定義為:「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⑴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⑵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因此要構成性騷擾,必須其言詞或行為與性或性別歧視有關,或者透過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在校園內獲取相關利益。
在本案例中,小華因為想要追求學妹,所以對學妹大獻殷勤,除了每天幫學妹整理座位外,還幫忙將每本書包上書套。然而,這些行為並非與性或性別歧視有關,小華亦未對學妹說出任何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因此小華的行為並不構成性騷擾。
學校處理性騷擾案件時,應交由學校所設置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負責處理校園性騷擾性侵犯事件,其中女性委員名額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學校主管人員於接獲通報或舉發之二十四小時內應立即處理,並就性騷擾案件之性質,依法知會相關人員,通報主管機關。
性騷擾案件之處理,應優先照顧受害者之人身權、隱私權、教育權或工作權,尤其應考慮受害者之身心輔導與復健,並盡量先協助安置、醫療及法律諮詢等事宜。若加害人之行為涉及刑法公訴罪範圍,學校得逕送司法機關偵辦,並積極協助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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