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處分金使用方式 須明文規定

雷成 |2007.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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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副總統呂秀蓮與立法院王金平共同發起的「小秀才學堂計畫」,預計以一億八千萬元,從今年二月至明年六月,在全國開設一千六百個班級,替清寒學生進行課後輔導。

這項計畫立意良善,可是副總統辦公室竟要求法務部,在該項計畫實施期間,由各地方檢察署配合,撥付執行緩起訴處分金一百到一百五十萬元,法務部遵照辦理,特地由部長具名發了一紙公文,引起部分檢察官質疑「小秀才學堂計畫」不符合緩起訴處分金的使用對象,也有以政治力干預,和明顯為特定人選舉綁樁之嫌。

爭議與質疑的癥結,在於實施「緩起訴」制度後,依刑事訴請第二五三條之二規定,檢察官有權在徵得被告同意後,於作成緩起訴處分時,一併要求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但並沒有明文規定處分金應如何運用,只有以行政命令方式說明「緩起訴處分金的運用以犯罪預防、更生人保護、犯罪被害人保護及法律宣導等為優先」。

因此,每年各地方檢察署所收的處分金,不但成為各界爭搶的大餅,也傳出多起檢察官偏頗不公的撥款決定,和用以支付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工作人員加班費的爭議事件。

台灣自引進美國緩起訴制度後,的確紓解不少法院審理案件的負擔,讓法官能得以用全部心力審理重大案件;但相對地,檢察官在決定是否給予被告緩起訴處分的過程中,似乎沒有一定的客觀標準,尤其「處分金」制度很容易讓一般人聯想到「花錢可以消災」,曾有一起竊盜案,其中一名共犯家境不錯,付得起處分金以獲取緩起訴,其他共犯無力支付,就被提起公訴,這樣的處理方式,難道符合公平正義?

筆者認為,法務部有必要更明確地規定緩起訴處分金的運用方式,和限縮對象,尤其該做到做基本的「行政中立」,拒絕任何政治力介入處分金使用決策;此外,對檢察官的處分須更審慎考核,避免檢察官公器私用,使得緩起訴制度本意遭扭曲,損害司法威信。

雷成(高雄市/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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