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崙法律會客室》生父與繼父的親權衝突

【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2007.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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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哥與正妹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協議離婚,並協議由正妹來行使五歲女兒「圓圓」的親權;一年後,酷哥發現正妹有不適合照顧子女之事實,但此時正妹的新任丈夫俊郎已將圓圓收養為其子女。試問酷哥是否有權利爭取圓圓之親權?

1.民法第一○八三條規定:「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依此反面解釋,當子女為他人收養後,子女與其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處於停止狀態。

2.從本例看來,圓圓與俊郎因收養而擬制發生親子關係,而酷哥與圓圓之父女關係則於該收養關係存續中處於「停止狀態」。因此,縱然此時正妹有不適照顧子女之事實,酷哥「似乎」不再具備圓圓之利害關係人身分,從而不能依民法第一○五五條第二項規定來聲請法院為作成親權之改定。

(民法第一○五五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3.但實際上並非如此。其理由在於我國民法規定:子女之收養必須經由法院認可始生效力(參照民法第一○七九條第四項),而法院有鑑於收養認可之效力對於生父及其子女之親子關係影響甚大,是故法院為認可裁定時,應徵詢生父之意思,始得為之。

本例中,如果法院在裁定時,沒有踐行前揭程序保障,未經徵詢酷哥的意思即為收養之認可,導致酷哥與圓圓之親子關係受到影響,則酷哥得就該收養認可裁定所造成之權益侵害,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四條行使利害關係人之抗告權。

4.法院如認酷哥的抗告有理由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三條撤銷或變更其收養認可之裁定。在收養認可裁定撤銷或變更後,酷哥便得循民法第一○五五條第二項規定向法院聲請改定圓圓之親權歸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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