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昨天召開第二次會議,相對於首次開會時的吵翻天,昨天氣氛相對緩和,經過兩小時討論後確立議事規則,會議相關程序議題以舉手表決為原則,年金制度實質議題之決議採共識決,不同意見,則具名並陳。
年金委員會上星期首次開會,為了議事規則第十七條引發衝突,草案內容為「年金制度實質議題之議決以尋求共識為原則。除非必要,不進行表決。表決時,以過半數出席委員同意為通過,每位委員同等權利。」有委員認為若通過,等於多數暴力。
委員何語昨天提案改為:年金制度實質議題之議決以全體委員尋求共識為原則。如有不同意見時,應依據不同意見內容條列式記明各案內容俱呈提供表述論據以予採參,並進入溝通協商機制作業程序,達到共識結論。
婦女新知基金會顧問鄭清霞代理人曾昭媛主張以多數共識為原則,有少數不同意見應具名並陳;王榮璋也建議,實質議題以尋求共識為原則,無法達成,多數、少數意見並陳;李來希、吳忠泰、代理公職退休人員聯誼會會長黃臺生出席的葉長明等人多贊成何語提案。
不過,對於是否納入「溝通協商機制」又有不同意見,何語則認為,連協商機制都不寫,會讓所有人存疑;曾昭媛建議協商二字拿掉,因為很容易聯想到密室協商,是開後門。由於光是討此條文內容,已超過會議時間,委員葉大華主張趕快表決決定,但全場會議並未動用表決。
最後陳建仁建議修正為「年金制度實質議題之決議,以尋求共識為原則,如無法達成共識,應經全體委員溝通協商,仍無法達成共識時,應依據各自意見記名並陳」,在場無異議通過。
此外,議事規則第十六條原條文「會議相關程序議題之議決以舉手表決為之」,何語提案修正為「委員會議議事相關程序議題之議決以超過半數議決為之」,最後經過討論,仍通過以舉手表決為原則。
至於第二案的「會議倫理規範」,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李來希發言自嘲是「李來希條款」,他強調,如果委員有違法就去告,不用定什麼倫理規範,希望自動撤案。最後委員會決定撤案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