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外籍配偶歸化中華民國籍之限制,不需提供財力證明;外國人可先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一年內提出放棄原有國籍證明,若屆期如未提出者,則撤銷其歸化許可。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要申請歸化的要件中,有立委質疑「品行端正」太過於抽象,因此初審條文修正為「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內政部也需邀集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研議「無不良素行」認定,並定期檢討。
現行法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歸化後的十年內,不得擔任總統、副總統、立委、行政院長、陸海空軍將官等公職。民進黨立委蕭美琴認為,外國人歸化後即屬國民,權利義務應等同國民,因此提案刪除本條文,但內政部表示,只有高階政務官才有此限制,因此建議維持現行條文,經討論後決定維持原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