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法律教室 職場媽咪的擠乳時間用補休加班時間扣除,合理嗎?

文/賴瑩真律師提供 |201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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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賴瑩真律師提供

案例:

一一一一人力銀行上個月公布「職場哺乳媽生活時鐘大調查」,結果發現,有百分之三十點四的媽媽回歸職場後,停止哺餵母乳,主要是因為工作型態挪不出時間擠奶、工作環境無擠奶空間、擔心影響工作效率……即使媽媽們回到職場堅持哺乳,也因為上述問題而感到困擾。

小馨是一位職場哺乳媽媽,回到職場後,因為無法正常擠奶,造成奶量減少,胸部經常腫脹,這讓小馨備感壓力,而且胸部腫脹加上腰痠背痛,更讓她沒法負荷。因此,跟主管提出是否能在上班時間上下午各挪出十五分鐘安心擠乳,但主管卻說要用加班補休的時間去扣,請問這樣合理嗎?



賴瑩真律師詳解:

現今台灣社會上,女性參與勞動的情況非常普遍,大部分的家庭都是雙薪家庭,因此,女性勞動者在懷孕、生產完,回到職場工作之後,經常會遇到如何兼顧哺乳與工作的問題。

為了維護女性勞動者的權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規定:「子女未滿一歲須受雇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由此可知,職場媽咪哺集乳是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得要求員工另行補足工作時間。

此外,「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又進一步規定:「受雇於雇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雇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二、調整工作時間。」亦即為了哺育未滿三歲的子女,員工可向雇主要求調整工作時間,以兼顧嬰幼兒哺乳的需求,或是更進一步要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但要注意的是,減少的工時不得請求報酬。

在本案例中,公司應該主動給予小馨符合上開法令規定的哺乳時間,但案例中的主管卻無視小馨提出的要求,反而要小馨加班彌補擠乳時間,顯然已經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小馨可以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申訴,並在主管機關的主持下進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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