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袁秀慧律師提供
案例:
小青應徵一間在鬧區的服飾店,店長面試時,就要求小青上班要稍微打扮,要穿店裡販售的衣服,大部分都是比較清涼的洋裝,而且要自己購買,店裡不提供。也規定不能素顏來上班,會影響服飾店形象,並要求簽約(合約內容主要是員工若中途離職須付違約金),小青也簽了。
工作了幾個月,天氣漸漸變冷,店長依舊要求小青要穿店裡清涼的衣服且不能加外套,小青因此常常感冒、請假,小青開始覺得不適任想離職。這時,店長表示小青離職須付違約金,而且臨時請假的天數也都必須倒扣薪水,說是因為小青常常臨時請假,造成店長及其他職員的不便,面對這樣的情況,小青該怎麼辦?
袁秀慧律師詳解:
勞工與雇主間就勞動契約的內容可以本於契約自由的精神加以協商,但是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的基本規定。本案例中,小青在應徵時,店長已告知該工作不能素顏上班,並且必須穿著店內的服裝,小青在思考後簽約成立勞動契約。
之後,天氣變冷時,店長仍要求小青不得添加外套,導致感冒而必須請假,造成小青無法出勤提供勞務,顯然當初雙方在研擬契約內容時並不周全;因此雙方可就這部分再行協商,如果無法協商就只能終止契約。
有關勞務契約中要求小青應保證工作滿一定時間,如果離職即必須給付違約金的約定,此與「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有所違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只有在雇主曾為勞工進行專業的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雇主才能約定勞工必須在勞動契約中承諾最低的服務年限,否則即應賠償相關培訓費用,而且雇主為了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依法也要提供合理補償。
本案例中,小青所應徵的工作為一般銷售人員,並無所謂的專業技術培訓可言,因此,即使小青簽約時,同意最低的服務年限,也會因為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因此,小青並無必要給付違約金,至於請假部分,則視假別依相關規定辦理。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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