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五法 張內閣壓軸通過

 |201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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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昨趕在總辭前最後一次行政院會,通過壓軸「通訊傳播匯流五法」草案。通傳會(NCC)主委石世豪說,鬆綁不合時宜管制,讓業者可跨業經營,提供民眾更多元創意服務,管制上採「抓大放小」、集中管理;而非過去不分大小,以殺無赦方式掐死產業發展契機。

匯流五法包括電子通訊傳播法、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電信事業法、有線多頻道平台服務管理條例、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與頻道服務提供事業管理條例。

石世豪指出,過去廣電三法、電信法規範殘缺不全,個別交易案常從商業議題變政治議題,「產業不斷發展,難道巨人還要穿小鞋;大家都可健步如飛,難道還要繼續纏小腳」。

石世豪說,電信事業法、有線多頻道平台服務管理條例中,有跨業結合的管制規範,但不是硬性規定達到一定市場比例、任何規模事業都要嚴格管制、禁止。而是依其組織調整程度、資本額大小、市場大小等,在審查、許可程序中,確認個案是否有壟斷疑義、基礎建設不足等問題。

石世豪表示,若有相關疑義,將增加附加條件,要求參與結合的事業必須完全履行才能整併。

此外,對於外國人投資有線多頻道審查規定明文入法,他說,可祭出國家安全、自由公平競爭等五附加條款。石世豪指,未來再碰到中嘉案、旺中案審查,即可審查有據。

匯流五法內容重點

經營資格

● 無線廣電事業發起人、董事、監察人都須具備本國籍;但開放外資間接持有20%以內股分。

● 不對黨政軍投資媒體設限;政黨、政府投資廣電事業,在政黨法、預算法中管制。

● 打破電信與有線業者跨業限制,有線電視不限一區一家。

管理規範

● 市場占有率達4分之1以上的電信事業,與其他電信事業合併時,須申請核准。

● 無線廣電事業單一股東及其同一關係人,持有股分或資本總額達20%以上,或有轉讓、其他結合態樣時,須申請許可。

● 提供有線多頻道平台服務的電信事業,與其他事業結合,或單一股東及其同一關係人持有股分或資本總額達20%以上時,須提供申請書、營運計畫申請核准。

義務

● 無線廣電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不得低於70%,以保障本國文化。

製表/人間福報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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