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著作權修法大轉彎!智慧財產局一月提出「著作權法」大翻修方向,其中擬要求在公園播放音樂跳土風舞的阿公、阿嬤必須支付音樂版權費,引發批評。智財局官員透露,徵詢各方意見後,考量我國「特殊國情」,在最新修法草案中把類似行為視為「合理使用」,不另收版權費。
智財局二日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公布著作權法最新版本修法草案,讓網友廣提建言,預計六月提報行政院讓新政府審查。
著作權法原規範,只要是非以營利為目的、未收費的表演、活動,就可以公開上映、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智財局在修法草案中加註,使用人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支付適當使用報酬。智財局原規畫在公園播放音樂跳舞的民眾也在應收費之列,但遭受批評後,最新草案突然大轉彎,改為「有條件開放」。
「公園跳舞所放音樂不必收費,權利人團體還是不太能接受。」 智財局官員坦言,這是歷年修法討論中最「棘手」、各界意見歧異性最大的一條,最終考量此為我國「特殊國情」,決定條列不必收版權費的例外狀況。
官員指出,新版草案規範,若是「非經常性活動」,或是在公園、街道、騎樓等開放、戶外空間舉辦「社會救助、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有益個人身心健康」的相關活動,才視為合理使用,不收版權費。
官員舉例,若是劇團定期舉辦義演活動播放音樂伴奏、學校利用課間播放音樂,雖屬非營利行為,但因為是「經常性活動」,還是應向財產權人支付使用報酬。為避免「一網打盡」,草案中特別條例但書,若是非經常性活動,如天災義演募款,或是民眾攜帶自家CD播放機在公園運動、健身,就屬合理使用。
官員指出,若使用非自家器材播放音樂、在室內跳舞運動,或是教跳舞的老師有收取報酬,就不適用相關條款,必須收版權費。
車站內播歌練街舞 視個案收費
至於坊間有不少學生在火車站內廣場、地下街播放音樂練習跳街舞。官員說,由於是在室內跳舞、且是經常性活動,理應支付適當版權費,不過還是要看不同個案狀況認定。
草案中並明定,若公開放映於電影院首次公開上映未滿三年的電影,即使非以營利為目的,也沒收費,仍不能算「合理使用」。
智財局指出,此次著作權法修正條文超過一半,是近二十年來最大幅度修正,原條文也從一百一十七條增修為合計一百四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