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未來罷免活動可以進行宣傳,罷免通過門檻也由現行「雙二一制」改為相對多數,但同意票須達選區總人數的四分之一。
初審條文明訂,罷免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至下午十時;廣播、電視得有償提供時段從事罷免活動宣傳;報紙、雜誌刊登罷免廣告時,須載明刊登者姓名;罷免活動支出,得列為綜合所得稅時的列舉扣除額。
各級選舉層級規定徵求連署期間也放寬一倍,如立委、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由三十天改為六十天。提案門檻也由現行規定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下修為百分之一。
罷免案通過門檻,現行法律規定,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者,均為否決;初審條文改為「相對多數」,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就算通過,但同意票須達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