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賴瑩真律師提供
案例:
玲玲是今年大四的學生,因為六月即將畢業,想在畢業前到有興趣的公司當實習生。實習期間,該機構要求玲玲支付實習指導費兩千塊,玲玲不疑有他,馬上就給了。但實習過程中,督導並沒有教導玲玲什麼,大部分都是讓玲玲自己摸索。雖然玲玲有點不滿意,但因為很喜歡該機構,也很想在未來投入這個領域,也就繼續待下去。不過,心中始終有個疑問:實習到底算不算是在職場工作呢?另外,面對收實習費卻沒有同等報酬的困境,玲玲又該向誰申訴?
賴瑩真律師詳解:
雖然台灣現在職場上有許多「實習生」的現象及職缺,但「勞動基準法」並沒有關於「實習生」的相關規定,比較類似的概念,應屬於「勞動基準法」第六十四條所規定之「技術生」,就是指以學習技術為目的,向雇主學習相關職業技能之人。
至於「技術生」是否屬於勞工?有無受到「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的保護?依「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以及同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由此可以得知,基本上除了有關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童工、女工、災害補償及勞工保險等能準用「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以外,其他關於工資、津貼及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之事項,應於書面訓練契約中明定,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
值得注意的是,「勞動基準法」第六十六條亦規定:「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此條即是在遏止雇主以招募技術生為名,實際上卻向勞工收費牟利之情況。
此外,若雇主表面上招募技術生,實際上並未教導相關技術,反而要求技術生做一般勞工的工作內容,也不符合技術生的定義。而且雇主也不能藉此逃脫「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責任,所以技術生仍可要求與一般勞工相同的工作保障。
因此在本案例中,玲玲不僅不用給雇主實習費用;相反地,若玲玲的工作內容與一般勞工無異,玲玲亦可要求受「勞動基準法」的相關保障。若雇主拒絕,玲玲可向縣市勞工局提出申訴。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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