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宗懋(文史工作者)
有些朋友勸我不要多談這個問題,因為題目太冷門了,不會有太多人關心;一定意義上,朋友的直覺正是我要二度討論這個問題的原因,因為植物人無法替自己講話,一旦植物人被配偶欺負時,他無法反抗,法律也沒有注意到植物人沒有能力反抗的問題,缺乏主動濟助的方式,造成植物人保護永遠不足的缺憾!這是我們家庭的痛苦經驗,我相信我們不會是唯一的,因此必須向社會大聲疾呼!
簡單歸納,植物人婚姻的法律保護有兩項根本的缺失,一是財產繼承的問題,二是中止婚約的問題。首先,植物人的配偶是植物人財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問題是,這個繼承在現行法律上是沒有先決條件的。也就是說,即使是植物人的配偶棄養、虐待或者欺侮汙辱植物人,仍然有權繼承植物人的財產。
通常正常人變成植物人的過程,都帶著突然的性質,譬如突然遭遇車禍意外,或者嚴重中風,事先無法預期。因此,客觀上植物人不可能預先設立遺囑,如果植物人和配偶的感情本來就很不好,目前的法律就產生一種可怕的陷阱,即惡意的配偶很可能用棄養或刻意疏於照顧的方式,讓植物人盡早離世,以便最快速地取得遺產。
由於植物人非常脆弱,需要二十四小時專人照顧,只要稍微疏忽,一點小感染就會奪走生命,因此惡意的配偶只要冷漠以對,植物人很快地就會喪失生命。
最糟糕的是,現行的法律也沒有限制惡意的配偶的繼承權利,即使惡意的配偶被證明棄養了植物人,仍可大大方方地繼承植物人的遺產,這樣的法律不只是不公平,實際上提供了可怕的誘因。
再者,被受棄養的植物人,並無法透過中止婚約來切斷與惡意配偶的法律關係,原因是植物人無法以自主意識提出解除婚姻。
目前法律規定,離婚訴求應建立在自主意識,但前提是雙方都有行為能力,如果其中一方沒有行為能力,另一方又基於某種不正當的理由拒絕離婚,如此,婚姻就成為不具備行為能力者遭受欺凌的枷鎖。
法律的珍貴原理在於提供每一個人平等維護自我權利的機會,植物人等於喪失了平等權利。法律同時也提供弱者救濟的方式,然而植物人並沒有獲得這種救濟形式,如此就產生一種非常荒謬的情況,植物人的配偶可以棄養植物人,甚至可以對植物人施暴、精神凌虐、羞辱或者干擾植物人的照顧工作,即使這些事實都被證明了,但植物人也無法提出離婚訴求,連植物人的法定代理人也無法替他提出。
現有法律等於在提供棄養者和傷害者最大的便利,這種法律應該繼續嗎?事實上這個部分大陸比台灣還進步,因為大陸就有過植物人配偶棄養被確認後,由植物人的代理人提出離婚獲准許的判例。
因此根本的修法之道在於,如果惡意配偶棄養植物人,將喪失植物人的財產繼承權,同時植物人的法律代理人,也可以代植物人訴請離婚,以保護植物人免受霸凌和羞辱。這是未來的法務部應該要修改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