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漁業署昨天宣布,因鯨鯊捕獲量已達三十尾限額,即日起至年底,全面禁捕,漁民誤捕鯨鯊不論存活或已死亡,應全部放回海中,不得攜回、持有、販售、處理及利用。
此外,庫存鯨鯊(肉)限在三個月內售完,自六月二十七起禁止販賣鯨鯊(肉)。違者將依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漁業署指出,漁民誤捕鯨鯊放回海中後,應立即填報鯨鯊漁獲資料通報調查表,通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漁業單位及漁業署,以利建立鯨鯊生態資料;年底前,若定置網業者捕獲活體鯨鯊,經通報並配合漁業署指定的學者專家辦理標識放流科學研究,不論體長大小,將發給獎勵金每尾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