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怡青律師提供
案例:
小萱在出版社工作已五年,在懷孕三十六周時,因為壓力太大而失眠且出血,被診斷出有早產跡象,醫師建議產前一個月臥床休息,但她考量新同事還沒來,強忍身體不適努力工作。但身體仍不堪負荷,只好向公司請產假八周,但公司卻不准。
她想改請病假,公司又故意拖延,她怕被認定曠職,只好拖著懷孕的身體上班。沒想到,公司卻以考績沒達標準為由,要求她自動離職或資遣。
她當場昏倒,送醫剖腹且併發產後憂鬱症,公司卻說雇傭契約至產假期滿時終止。面對這樣的問題,小萱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郭怡青律師詳解:
為了保障性別工作的平等,我國訂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簡稱「性工法」),以確保職場上的少數人不會因為性別問題遭受歧視或不平等對待。「性工法」規定,不得以受雇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等情形為解雇之理由;而「勞動基準法」及「性工法」也規定,雇主於女性受雇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當受雇者遇到這種狀況,依據「性工法」,如果因此受到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也可以依據「性工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或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向地方主管機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小萱的雇主很顯然有違反「勞基法」及「性工法」的情形,建議小萱應盡速依照上述程序來保障自己權益。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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