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讀貴版〈得饒人處且饒人〉一文有感,借一隅陳說淺見。
從法理情角度看,竊嫌偷取紅酒,並非竊取日用品,要求店長輕輕放下,有虧職業守則。警方為了降低報案率匿報是徇私,有虧公務員職守,竊盜屬公訴罪,警察匿報是吃案,公務員不依法行政,斲傷民眾權益。
況且,是否起訴的公權力在檢方,警方不能匿報或縱放,倘若竊嫌有苦衷,檢察官可依職權衡量「微罪不舉」,給自新之路,不矯枉法治,才是大處著眼「得饒人處且饒人」。
長期以來,警察看到生活困窘的竊嫌,往往自掏腰包幫助,甚至募善款挹注,兼顧法理情不違職守,令人欽佩。
此一事件若不違反法律有虧職守,竊嫌真的生活困窘,該酌情論理,請檢察官依職權給予恰如其分的協助。
劉晨(台中縣/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