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圖/資料照片
【本報高雄訊】日月光排廢水案,一審去年判決蘇姓廠務處長等人有罪,宣告緩刑,但法人日月光公司判罰300萬元,但高雄高分院二審逆轉,今判決4人及日月光公司無罪。本案還可上訴。
高雄高分院改判無罪的主要理由,酸溢流事件發生前10年內,高雄市環境保護局對日月光公司K7廠的稽查,並無排放廢水所含銅、鎳含量或 PH值逾排放標準,因此遭環保局裁罰、行政處分的紀錄。
二審合議庭指出,德民橋上游還有另外 2 、3 家電鍍酸洗工廠,同樣有排放含有銅、鎳成分廢水的情形,德民橋下底泥重金屬含量、編號 103-1魚塭之魚體鎳含量0.03mg/kg,均是一段時間累積而成,無從認定是因日月光K7廠長時間或是鹽酸溢流事件造成。
二審合議庭認為,檢方所提底泥及魚體採樣數量僅為單一,並無其他先後時間、同處、同魚塭採樣檢測結果,可供對照勾稽,更未能涵括後勁溪其他流域範圍,因此單一的鹽酸溢流事件,是否已具體達到危及環境生態程度,無從由卷證資料獲得證明,因而不適用公共危險罪,因此判蘇等4人與日月光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