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司法院大法官昨天作成第七三二號解釋指出,北市府辦理美河市聯合開發興建案,二十五年前根據《大眾捷運法》,向一百八十二位地主徵收農地;但北市府援引該法的部分規定,侵害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大法官宣告違憲,昨天起不適用。
新北市大坪林廖姓地主等一百八十二人,指控北市府強制徵收他們兩百三十九筆土地,打行政訴訟敗訴定讞後,憤而聲請釋憲;另一名鄭姓地主拒絕北市府十三年前徵收三筆土地蓋萬隆捷運站,用盡訴訟救濟途徑卻沒用,也聲請釋憲。
最高行政法院根據大眾捷運法、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的部分規定,判決地廖姓主等人敗訴。但釋憲指出,兩法允許主管機關為了土地開發,可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須土地外的毗鄰地,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
大法官指出,大眾捷運系統屬於徵收條例規定的交通事業,國家得徵收的土地範圍,只有捷運事業所須用地;但與捷運用地在同一街廓且連成同一建築基地、以地下道或陸橋相連通的土地等毗鄰地,不是交通事業所須的土地範圍,允許徵收是限制人民財產權。
大法官認為,國家為了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取得建設經費等目的報請徵收毗鄰地,土地資源利益將重新分配;但毗鄰土地移轉給國家或其他私人享有,犧牲原地主的土地所有權。
大法官指出,除了強制徵收,國家仍有其他方式開發毗鄰地,例如與地主合作聯合或共同開發、市地重劃重新整理土地後分配給地主、區段徵收讓地主得到等值土地等,都是適當、對土地所有權侵害較小的辦法。
地主:看北市府如何賠償
「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新北市新店區建國里長蘇高雪嬌也是美河市聯開案土地違法徵收的受害者。她說,美河市建案都已蓋好,也銷售一空,後續就看北市府如何賠償受害的地主。
她說,北市府當年以每坪三萬五千元低價,強制徵收近三萬坪土地,捷運工程用地僅使用不到一萬坪,其餘兩萬坪土地興建十九棟捷運聯開宅,以每坪六十萬元高價售出,嚴重損害原地主的權益。
台北市捷運局則表示,這次大法官解釋是針對以毗鄰地開發有違憲情形,但台北市後續辦理捷運土地開發,皆無以毗鄰地方式辦理,應不影響目前捷運建設與開發作業。同時,涉及法規修訂部分,將配合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檢討辦理。
對於後續是否有相關賠償責任部分?捷運局副局長張澤雄說,將視最後審議結果後,再進行處理。
日勝生:聯開案不受影響
針對該釋憲案,日勝生回應,「美河市」聯合開發案是依相關法令暨台北市政府公告招標文件及相關投資契約約定辦理,依當前憲政體制,自應受憲法上財產權保障及相關法令保護。
日勝生表示,大法官會議作成之第七三二號解釋,是針對台北市政府與原地主間所生的土地徵收爭議,與該公司美河市聯合開發案是截然不同層面及不同層次的法律關係,該公司所受憲法及法律上權利保護,不因大法官解釋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