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不願繳交管理費,不僅難以維持住宅的品質,房屋的價值也會大打折扣,賣相不好時,轉手更難。
住戶一旦執意不繳交管理費,管委會可以訴請法院,請積欠管理費的住戶強制搬離。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如果住戶積欠管理費,經強制執行後又再度積欠,且金額達到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的百分之一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有責督促住戶改善。
如果住戶在三個月內未清償管理費,管委會可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訴請法院強制住戶遷離,或訴請法院命令這位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的應有部分。
區分所有權人在法院判決確定後的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管委員可聲請法院拍賣。
另外,也有住宅大樓發生住戶因為公共設施使用頻率不一,不願繳交同等管理費的情況。有房仲業者表示,就曾看過某社區召開住戶大會時,前棟住戶要求管理費每坪要比後棟住戶少十元,只因為前棟住戶踏出大門時,是不需要經過後棟。
也有社區的一樓住戶,不願支付電梯維護清潔費用及電梯的電費;或是有單身住戶,沒有使用到大樓所附屬的兒童遊戲室,要求管理費要比其他住戶低。
房仲業者表示,若住戶認為自己享受的權益較少,沒有必要付出同等費用時,可在住戶大會時提出,只要在大會中得到多數決議,還是有可能降低自身所要負擔的管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