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寶藏 可望有「法」保護

 |201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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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海域有不少沉船,其中有4艘古沉船被文化部列為「水下遺址」,但過去其他沉船未被妥善保護,有些遭盜撈。圖/文資局提供

【本報台北訊】「海底寶藏」可望有法律保障了。澎湖海域有不少沉船,其中有4艘古沉船被文化部列為「水下遺址」,但過去其他沉船未被妥善保護,有些遭盜撈。行政院會今通過文化部所提「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明確規範水下文物管理權責,任意竊取、毀損者,最重可罰1000萬元。

中研院研究團隊94年起在澎湖海域發現11處沉船標的物,包括4艘清代中國船隻、1艘19世紀英國船、5艘日本船,及1處更新世晚期動物化石。文化部列冊追蹤的4艘沉船,分別為載有大量磚瓦青瓷的清代木船、英國S.S.Bokhara商輪、日軍「廣丙艦」、日軍運輸艦「山藤丸」。

文化部擬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具體規範場址、建築物、船舶、航空器等水下文化資產的保護方式。

文化部長前部長龍應台在任內受訪時指出,「台灣要有海洋視野,不能只看見地面上的文化資產」,卻不保護海裡的寶藏。

龍應台表示,海洋大國如英國、西班牙、加拿大等都有針對沉船或水下考古立法宣示主權,聯合國也開始推動保護公約;台灣鄰近海域越南、泰國、中國大陸等都已著手進行所屬海域水下考古發掘,台灣應盡快立法與世界接軌。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規定,經討論、認定有必要保護者,將於該水域內畫設「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現地保存之。若有任意竊取、竊佔、毀損水下文化資產者,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2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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