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通過 無年齡限制

 |2007.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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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院已三讀通過「人工生殖法」,明定人工生殖僅限用於「不孕或有重大遺傳疾病」夫妻,且夫妻至少一方要具有健康的生殖細胞,沒有年齡限制。但單親、單身、同居及同性戀等則不適用。捐贈人的精子或卵子保存期限為十年。

人工生殖法規定,人工生殖施術前須獲得「夫妻雙方同意」,一旦離婚、死亡,事先取出的精、卵子就須銷毀,排除「死後取精」、離婚後人工受孕的情況。

至於備受爭議的「代理孕母」問題,因涉及科學、倫理、法律以及社會道德等問題,人工生殖法不處理此部分,「代理孕母」問題將另以法律規範。

人工生殖法以「不孕或有重大遺傳疾病夫妻」為適用主體,夫妻必須至少一方有健康精子或卵子,若未罹患不孕症或重大遺傳性疾病,但有醫學正當理由者,報主管機關核准,也可實施人工生殖。

捐贈精子或卵子有年齡限制,且需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護照,男性捐贈人年齡限制在二十至五十歲,女性捐贈人年齡限制在二十至四十歲,精子或卵子保存期限為十年。

人工生殖法規定,人工生殖機構須提供捐贈人的種族、膚色及血型資料,提供受術夫妻參考,但職業或其他資料則無法得知。

為明定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人工生殖妻受胎後,若發現有婚姻撤銷、無效之情形,其分娩所生子女,視為受術夫妻之婚生子女。人工生殖子女視同婚生子女,法律地位非常明確,但若夫妻有一方利用詐欺或脅迫進行人工生殖,對方都可在發現受騙六個月內提起否認之訴,但子女已出生滿三年,則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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