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 Watch等穿戴式裝置進入國考考場。圖/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考試院院會今天通過試場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明文禁止攜帶穿戴式裝置及通訊器材如Google Glass或Apple Watch進入考場,違者視情節輕重,可能被扣除該科目成績5到20分。
考試院說明,這次修正是配合典試法修正和實務作業需求,考量穿戴式裝置日漸普遍,增列應考人如於考試中隨身攜帶穿戴式裝置,或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5分至20分的規定。
同時為防範應考人於口試報到後傳輸試題或攝錄考試過程,增訂應考人於口試報到後至口試結束前使用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等器材及設備,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口試成績3分至5分規定。
穿戴式裝置是指可以穿戴在身上出外進行活動的微型電子裝置,包括得收發電子郵件、拍照及錄影的智慧眼鏡;可以通話、接收簡訊、上網的智慧手錶;得感測、監控生理資訊的智慧手環;可以通話及播放音樂的智慧耳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