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老規定 民眾多不知 北市買隱形眼鏡 要有半年內處方箋

 |201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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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外電報導】台北市衛生局周四宣布,未來民眾須提供六個月內有效醫師處方箋,業者才可販賣隱形眼鏡;消息一出,不少民眾直呼不合理。食藥署指出這並非新規定,民國六十四年衛生署就發函各地衛生局,明文規定「民眾購買隱形眼鏡,需有眼科醫師處方」。迄今衛生機關前後公告三次,但也無店家因此受罰。

台大醫院眼科主任胡芳蓉表示,「購買隱形眼鏡需出示處方箋」是國家既有法令,只是以前未規定處方箋的有效期限,台北市衛生局做出六個月內的規定,更能確保民眾視力保健。

北市衛生局表示,若業者未依眼科醫師處方販售隱形眼鏡,就違反消保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可罰六萬至一百五十萬元,北市預計一個月後開始稽核眼鏡行、相關醫材行。

許多民眾不知道買隱形眼鏡需要眼科醫師處方箋。上班族林怡如表示,她戴隱形眼鏡已十多年,平時都到眼鏡行購買隱形眼鏡,第一次聽到這項規定。

北市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處技正林益祥表示,隱形眼鏡進口時需要取得衛福部登記核准,登記產品仿單上早已明定,需要醫師處方箋才可以使用,只是消費者從未留意,也沒有實際規範,才造成現在消費者在任何一家眼鏡行都可以任意買到各種隱形眼鏡。

食藥署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副組長朱玉如指出,北市衛生局這次嚴格規範,食藥署樂觀其成,也希望各縣市能加強稽查。

食藥署指出,正製作相關公告,不排除在公告中註明半年期限,並要求未來業者需在明顯處貼出告示,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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