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人公開財務 禁買農地

 |201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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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今天將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明定宗教團體可登記宗教法人,免徵房屋稅、地價稅,但財務須公開透明。草案也禁止宗教團體買農地耕作,信眾也不可再捐贈耕地。

宗教團體法二十多年來無法完成立法,全國一萬五千多座宮廟寺院只能依《監督寺廟條例》管理,衍生不少管理亂象,且基督教、天主教、回教等不受約束。

新版草案開放宗教團體可登記為宗教法人,享有免徵房屋稅、地價稅優惠,不過宗教法人每年須統整財務報告供主管機關備查;年度收支達一定金額以上,更應經過會計師簽證。對於登記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宗教法人也不得分配盈餘。

部分宗教人士會在農地自行開墾、種植蔬菜自食其力,不過也有宗教團體將農地挪作他用,引發爭議。內政部原擬開放宗教法人可在一定條件下購買或無償取得農地,但農委會主張,現行「農業發展條例」明定僅自然人(農民)、農企業法人可承受農地,若宗教團體法「開大門」,兩者精神將有衝突。行政院審查後,決定落實「農地農用」,嚴禁宗教團體取得農地,並敲定「落日條款」,僅限宗教團體法上路五年內可「有條件」取得農地所有權,民國八十九年前取得農地的宗教團體,可無條件將農地所有權變更為宗教法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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