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宗教法 明定宗教法人

 |201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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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內政部部務會報昨通過新版《宗教團體法》草案,首創「宗教法人」模式,促宗教團體依法制運作,規範財務公開,避免財務與土地爭議,明令禁止宗教法人有分配盈餘的行為,沒有法令依據不得作保,或將財產私有化。

我國宗教團體法的立法,曾「四進四出」立法院,歷二十多年無法完成立法,致全國一萬五千多座宮廟寺院管理,出現不少亂象。這次重新研議宗教團體法,曾徵詢幾大宗教團體,決定與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切割」,仿日本「宗教法人」模式,適度規範。

在財務規範上,首重公開透明。明定宗教法人每年須將財務報告陳報主管機關,年度收支達一定金額以上,應經會計師簽證,並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財務,及提供組織成員閱覽。

為避免有人從宮廟寺院牟利,明定宗教法人接受任何捐贈財物,相關財物資訊,應提供查詢或公開,財物資訊除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應將提供者姓名、金額等資訊對外徵信。

新版草案對財產、稅負,罰則都設有專章;為防止以宗教之名,行私利洗錢之弊,對設立登記的財產、孳息,明令不得有分配盈餘行為,違者處五萬以上二十五萬以下罰鍰。

避免政治人物或不良宗教領袖把持宮院寺廟,也訂出負責人消極資格限制,如曾組織犯罪、妨害性自主、妨害風化等經判決確定。或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服刑期滿未滿三年等。

內政部次長陳純敬指出,新版草案明定宗教法人是指有宗教建築物及組織。因此,目前不管任何形態,未來均鼓勵登記為宗教法人,若不願重登記,可廢止其寺廟登記,改發給寺院、宮廟證,但無法享優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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