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獲利 強制分員工

 |2015.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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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勞動節送大禮!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明定公司章程應明定以年度盈餘的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國民黨說,這是送給勞工一份勞動節禮物,也是往分配正義邁進一大步。

公司法在「加薪四法」中率先闖關,其他還包含工廠法、勞基法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等三項修正草案,雖都完成初審,但朝野目前仍有歧見,尚無法三讀。

公司法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公營事業除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定額或比率,不適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告股東會。本條規定準用於有限公司。

國民黨文傳會主委林奕華說,根據原公司法條文規定,盈餘分配的對象是股東、員工、及董監事;新修正案通過後,企業獲利將優先分配給員工,改變公司獲利的分配順序,落實優先照顧員工的精神。

林奕華表示,雖然「加薪四法」目前僅通過一項公司法修正案,但此案通過象徵台灣社會往分配正義邁進一大步,國民黨仍將持續推動通過其餘的加薪法案,促使財富分配更為公平合理。

違法公務員 可追回退休金

另外,立法院昨天也三讀修正通過公務員懲戒法,增列免除職務、剝奪或減少退休金、罰款等三項公務員懲戒處分。免除職務者除免除現職,並不得再任為公務員。罰款金額在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剝奪退休(職、伍)金,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的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外界視這項修法為「郭冠英條款」,但郭冠英與葉世文都不適用新制。

公懲法三讀條文也增訂,公務員若涉及非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以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必須受懲戒;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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